苏发改规发[2010]2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本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工程实验室,是指为提高本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开发关键技术装备,强化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技术支撑,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
第三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关键技术供给方向,为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
(三)坚持政府引导,整合创新资源,面向市场;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具有行业特点和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在江苏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中,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
(一)发布工程实验室重点建设领域,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受理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江苏省工程实验室予以批复。
第六条 在江苏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中,省相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为“申报部门”)主要负责:
(一) 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按要求申报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 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 对江苏省工程实验室运行进行管理,组织开展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要求,落实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人员、设备、场地等相关支撑条件,筹措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顺利建设;
(二)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要求,完成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任务;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及申报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八条 申请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单位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研发的创新团队,具有在相应行业领域工程化研发的带头人,带头人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或工程化科研团队领军人才;
(二) 申请单位应具有相关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 申请建设的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申报部门对有关申报材料及建设进行初步审查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评审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江苏省工程实验室项目进行批准建设。
第十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申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申报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负责申报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申报部门审查、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各申报部门开展省级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必要时,将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定期对江苏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等如发生变化,需由申报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做出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消命名的处理: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主要内容;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出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苏省XXX工程实验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